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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哥们出头“摆平”交通事故 河南一青年领刑
发布时间:2011-12-01 10:26: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国磊)   因朋友遇上交通事故,一青年应邀出面为其“摆平”。只因方法不对头,不但事情没有解决,反而为自己惹来牢狱之灾。2011年12月1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骆晓珍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骆晓珍,男,1989年11月出生,农民,住固始县洪埠乡高皇村。

    2008年9月4日晨6时许,陈某(已判刑)骑摩托车将固始县某局工作人员徐某撞伤,后将徐送往人民医院检查。因无钱支付徐的医疗费,陈某分别给陈某某、张某(均已判刑)打电话,让二人到人民医院。二人到达后均无钱借与陈某,后陈某电话安排张某叫来人手制造混乱将其“救出”。张某即召集被告人骆晓珍、张某某、李某(后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几人密谋后,决定在交警队外面伺机将陈某“救出”。

    下午17时许,徐某因未与陈某在交警队达成协议,便决定乘坐本单位的昌河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骆晓珍一伙即骑摩托车跟随其后。当徐某等人乘坐的车行至王审知大道时,因车没油停在路边。被告人骆晓珍等人随即骑摩托车将昌河车围住,并持钢管将与徐某一块的朱某、乔某、黄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三人均为轻微伤。张某某、李某还将昌河车玻璃全部砸碎,经物价鉴定为480元;又将朱某手机砸碎,经物价鉴定为741元。随后,骆晓珍一伙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骆晓珍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晓珍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骆晓珍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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