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喻素红 唐晶)
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尹光明、熊城、陈仉荣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尹光明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被告人熊城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仉荣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三人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振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34692.15元。
2010年7月22日晚,被告人尹光明、陈仉荣正与朋友在一餐馆吃饭,席间尹光明接了一通电话后,神色变得有些异样,原来他因打麻将欠下陈华350元钱,一直未还,刚才正式陈华丈夫曾爱祥打来电话要他还钱,口气还不好,电话里约好就在餐馆附近。被告人尹光明感觉会发生冲突,有些害怕,陈仉荣和在席的朋友便说“没事,如果要打架,我们叫人来帮忙”。恰巧,被告人熊城等人路过餐馆,陈仉荣便叫下他们三人来帮忙。之后,尹光明等人一起在约定地点与曾爱祥及陪同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振等人见面商谈还钱,商讨过程中果然发生冲突,随即两帮人马便厮打在一起,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尹光明、熊城等人手持菜刀、铁勺、火钳等凶器追打被害人何振等人,何振被菜刀砍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乙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光明、熊城、陈仉荣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付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