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三被告以他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敲诈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01 15:21: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耿贵贤)
江苏省射阳县两男一女以他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敲诈,最终受到法律严惩。12月1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王祚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邹国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案所涉赃款未追缴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祚中、邹国君、刘某(女,1993年10月生)在本县阜余镇,以被害人徐某与费某(未满16周岁)发生性关系为名,实施敲诈。其中被告人王祚中敲诈勒索作案1起,敲诈得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邹国君敲诈勒索作案2起,敲诈得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刘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1起,敲诈得人民币3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国君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刘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祚中、邹国君、刘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祚中、邹国君、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邹国君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且退出所得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与被告人邹国君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另作案时不满18周岁,并退出所得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