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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拒捕将人撞残 被判刑期又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12-01 16:33: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和贵平)   在盗窃后被人发现逃跑,为防被抓竟将协助抓捕人员撞翻,致人轻伤残疾,结果不仅被判了刑期,还得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1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洋有期徒刑二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苏利兵各项经济损失7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洋窜至焦作市一服装城门口,趁女顾客小丽试衣服之机,将其手机盗走后离去。当日16时许,刘洋再次返回时装城附近时,被顾客小丽发现并报警,刘洋发现有民警后,遂朝民主路东侧由南向北逃跑,与协助抓捕的被害人苏利兵相遇。刘洋为了逃跑,将苏利兵撞翻,致其摔倒在路边的变压器上受了伤。后经检查,苏利兵左侧肋骨骨折6根。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利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另查明,被害人苏利兵受伤后,住院治疗17天,医疗费支出5449.64元,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洋在实施盗窃后,为逃避抓捕而对协助抓捕其的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洋故意伤害被害人苏利兵造成苏利兵受轻伤并构成九级伤残,按照刑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应对被害人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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