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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外遇 丈夫怒杀“第三者”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1-12-01 16:36: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得知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丈夫拿剪刀刺死他人获刑。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昌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徐昌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等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5326元的80%即1082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昌荣之妻郑某与被害人刘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徐昌荣得知此事后对刘某心生怨恨,为此还和刘某打过一架。2011年6月10日晚10时许,徐昌荣和妻子郑某正在家里睡觉,刘某打电话给郑某叫她起床和徐昌荣吵架离婚,郑某说小孩都这么大了,不可能离婚的,刘某就骂其是没有骨气的人,郑某听到后就到大厅哭起来。徐昌荣得知是刘某打来的电话后,便因此事与郑某发生争吵。郑某就跑到她弟弟家里去了。之后,徐昌荣发现刘某在自家后窗边时,知道他肯定是来找其妻子郑某的。刘某看见徐昌荣发现他了就往外跑,徐昌荣持剪刀在后面追赶,刘某当时右手拿着一个手电筒,左手拿了一根竹竿子与其对打起来。对打中,徐昌荣持剪刀朝刘某的胸、面部连捅数刀。刘某被捅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被锐器刺伤心脏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徐昌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昌荣无视国家法律,在得知其妻郑某与刘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而是持剪刀将刘某身上多处捅伤,从而造成被害人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刘某对本案的发生起因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本案系因婚外情的纠纷引起,被告人家中积极筹措人民币50000元赔偿被害人家中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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