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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不思悔改 偷猪盗贼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1-12-02 14:25: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子康)
11月30日,云南省大姚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刚释放一个多月的被告人李春灿又在缓刑考验期内流窜盗窃农户养殖的生猪,大姚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撤销了元谋县人民法院原判缓刑,适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李春灿第三次走进监狱。
2003年李春灿因犯盗窃罪被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至9月间,李春灿又流窜于元谋县老城乡、平田乡等地陆续盗窃他人养殖的黑山羊,被元谋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李春灿不但不珍惜机会,刚出看守所一个多月又把目光投向了农户养殖的生猪,流窜于大姚县龙街乡鼠街村委会、仓屯村委会、牟定县戌街村委会等地频频作案,其白天经过秘密踩点,选择对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的农户下手,利用凌晨夜深人静的之机盗窃生猪。2011年7月30日晚,被告人李春灿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从元谋县家中出发,到大姚县龙街乡鼠街村委会后,将摩托车藏匿好并进村伺机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李春灿窜入鼠街村委会,将该村村民岳某户未上锁的猪厩内的两头生猪盗走,用摩托车拉往元谋县苴林乡销赃得币20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岳某户被盗的两头生猪价值人民币408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又以同样的手段于2011年8月14日流窜入龙街乡仓屯村委会盗得他人价值3060元的生猪两头;同月20日窜入牟定县戌街乡盗得他人价值4395元的生猪两头,三次总计盗窃价值11535元的生猪六头。 经失主报案后在元谋县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大姚县公安局一举破获此案,还未来及处理的两头生猪也物归原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春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应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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