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不但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而且在交警大队门口还闯红灯,结果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尹渭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4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尹渭斌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工农兵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县交警大队门口交叉路口时遇红灯,但未停车等候,仍继续向前行驶,因而与由东往西正常行驶的陈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重伤甲级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渭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尹渭斌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且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渭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甲级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尹渭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渭斌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