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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两项工作”检查组赴喀什检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1-12-06 09:29: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莹 王伯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开展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近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院监察室副主任马力克一行两人对喀什法院开展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和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进行检查,中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苏继平同志全程陪同。

    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和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工作情况汇报。随后,检查组对喀什中院有关收费、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制度、会议纪录,诉讼费的收费票据,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档案进行逐案逐卷的查看。

    检查组一行还对疏勒县法院开展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和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帐目等方法进行。通过检查,检查组对喀什法院开展收取诉讼费、管理涉案款物和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在对外委托评估、鉴定、拍卖工作中,喀什中院专门购置了摇号机,需要对外委托评估、鉴定、拍卖的,采取由纪检组、立案庭、案件主审法官、案件当事人、参与的中介机构共同参加情况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同时告知当事人评估、鉴定、拍卖收费标准,由当事人与评估、鉴定机构自行协商委托费用,并签订书面缴费协议,法院只是对中介收取委托费用进行监督,从而有效杜绝暗箱操作。2011年,共办理委托评估、鉴定、拍卖案件25件,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在诉讼费收取及涉案款物管理工作中,喀什中院实行诉讼费用收缴分离,严格规范诉讼费用支出行政审批制度,在案件审结后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依法应当予以退还费用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立案庭进行审核后填写《退费申请表》,并经立案庭庭长、财务部门、办公室主任、院长审核后报党组书记审批,审批完毕后方可退款;进一步规范了执行案款的兑现,对执行案款的返还程序进行了明确,确保费用支出环节不出纰漏。同时对该院开展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出,要求认真加以整改。

    检查组一行还对喀什中院2011年纪检监察工作、开展集中警示教育和司法作风警示教育活动、廉政监察员监督台帐进行了检查。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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