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在前行驶中突然左转弯横穿公路到左路面,致他人躲闪不及惊吓摔倒被车相撞死亡,被告人见发生亊故驾车逃逸。12月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郭爽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1月4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郭爽生驾驶电动车沿大广高速公路引路由枚江乡往遂川县城方向行驶。至舍上村时,突然驾驶电动车左转弯横穿公路到左路面,此时正好由被害人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往枚江方向行驶致该地,因被告人郭爽生左转弯横穿公路到左路面,致被害人梁某躲闪不及导致被害人梁某及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摔倒,且在倒地后梁某与相对方向由王某驾驶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梁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郭爽生见状随即驾电动车逃走,且在被王某追赶后弃车逃逸。经遂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及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均认定被告人郭爽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爽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爽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爽生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爽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