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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要担当起社会管理创新主体的历史使命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1-12-06 14:16:55
201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传达学习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研究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措施时,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强调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深刻理解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深入研究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的实践中去。显而易见,人民法院不仅是国家审判机关,而且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建设者、捍卫者,是群众工作部门,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 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肩负起社会管理创新的历史使命,我们在实证调研分析中找到了思路。认为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和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一、主体身份与社会责任相统一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毫无疑问,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本职和第一要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应尽力担当的社会责任。 人民法院是执掌司法权的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管理的最直接、最有效、最权威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当然是社会管理创新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也是政治民主、法治文明、社会发展之应然。社会管理,是社会运行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同心协力、共同推进,才能实现社会有序运转、和谐发展、文明进步。“把政法机关也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其意义深刻,标志着中央对政法工作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以此为标志,政法工作将更加重视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因此,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人民法院既要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审理好、执行好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打击违法犯罪、调节法律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又要去研究、探索、解决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能动地发挥到极致,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产生社会管理创新的巨大推力。只有如此、必须如此,人民法院才能担当起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体现人民性。 从我们曾对全县农村人民调解管理运行现状和大调解格局构建运作情况的调研分析表明,基础工作还很不扎实,上面叫得响,下面做得逊色,“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局面没有完全破解,人民法院发挥职能,参与社会建设、给力社会管理创新的空间还很大。这种局面和空间,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社会生活多元多样、多变多杂、时空自由的时代特特征。要顺应“社会从单位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公共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向行政执法转变”、“社会治安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化解社会矛盾从单一机制向多元机制发展”、“网络虚拟社会从边缘向主流发展”的社会发展进程,人民法院必须适度延伸司法职能,以社会管理主体身份,走进社会,认知社会,研究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社会,在不以司法权取代行政管理权、村民自治权的前提下,做出应然之作为。 以构建大调解格局为突破口,我们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从加大《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到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从能动协调健全和依法推选产生县、乡、村(居)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到提出保持对人民调解队伍稳定,从全面培训人民调解员到拟定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从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互动对接机制到行政、行业、企业的调解联动参与等诸多方面,在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的同时,不但为当地党政的工作决策提供了有力依据,而且收到了提高人民调解威信,人民调解工作日渐规范,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与“最后一道防线”有效对接,形成了合力,出现了法院受理案件总量明显趋于下降之好势头。笔者所在法院今年上半年受理民商事案件400件,较上年同期受理508件下降21.3%,基层人民法庭受案数下降的比例更大。这就是主体作用、责任担当、适度延伸职能的潜在之功。 二、公正司法与社会管理相融合 在“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特色国体理念下,人民法院立足本职,坚持公正司法,确保所有审理的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用代表人民意志、彰显国家社会管理权威的法律价值,去培育社会心理、培育社会管理理念、培育人们行为规范,推进社会和谐文明、发展进步。坚持公正司法,做到司法公正,保障公平正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无疑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社会进步最直接的法律价值体现。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现实意义,就在于以解决诉讼纠纷、调控社会秩序的司法活动履行国家对对社会管理的职能,并通过实施司法审查监督行政社会管理。 虽然,我国“司法制度日益正式化、程序化,法官日益职业化、专业化”,但是,在社会发生转型变革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功能更加凸显,用法律价值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推动社会进步的更是最好的选择。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主导逻辑中的正确实施,司法的公正性不但是法律价值作用于社会管理的本质,而且产生广泛的引领力和接受性。因为“司法的可接受性是指司法所具有的能够让当事人及一般社会成员认同、信任和接受的属性”,从社会管理创新角度而言,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可接受性,就是一种信仰、意志、规制的巨大推力。公开公正及时审判案件,无论是惩治犯罪、还是评判是非、调整民商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修复社会成员之间法律裂痕、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无论是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提出“能动司法”新理念,还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都是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能动地以法律价值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现代社会,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司法决策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制定社会政策。尽管司法权有中立性的特殊要求,有程序化的许多制约,有职业化的显著特征,然而它的人民性、社会性又决定着人民法院必然要承担起社会管理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立足本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的担当,是履行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和调控社会秩序的使命。在保持中立、讲究程序、体现职业职能办好案的基础上,深入农村实际,结合地域文化,研究、指导、协调、参与农村社会的管理创新,提出有效可行的工作方案,规范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进步,就是用法律价值来逐步培育社会心理、昭示社会信仰、撬动社会思维、加快社会治理。 我们对当地大调解格局构建的基础性、资源性、运行状态等进行综合调研后,就开始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一是通过广泛协调,成立了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协调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各乡、村(居)都普遍建立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规范了工作程序和工作台账;三是院机关和派出人民法庭专设了人民调解室和人民调解联络员,使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优势互补、有机对接;四是启动人民法庭工作模式转型,包括转型理念、工作方式、工作内容、绩效指标、转型保障、管理考核等各个方面都与社会管理创新互动相应、紧密联系,效果明显;五是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今年已依法确认的30例人民调解协议,是上年仅为1件的25倍,司法与人民调解之间的指导、引领、互动、对接、合力、保障之职能作用大为彰显。事功就是学问,事功就是理论。 我们的体会是,社会秩序需要司法引领和调控,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大有可为。因为我们的教训是,“制订了大量的法律,却无法形成相应的法律秩序,这已经成为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特征”。人民法院立足本职、积极参与和能动实践“两机制两体系”建设(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矛盾纠纷调解处置机制建设、特殊人群关怀帮扶体系建设、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就是以法律和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权威性、可接受性直接作用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诚信、稳定,作用于社会管理创新和对社会秩序的守护和调控,作用于纠纷多元化解的大调解格局形成。这是基于“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确实需要调适权利义务关系、健全多元利益主体的表达机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培养国民的法律信仰等法律举措,但法律信用的缺失会使得这些措施和理念都成为空中楼阁,再多的法律规定都会成为一纸空文,形成了有法律而无秩序的状况。”所以说,一个体现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案例,一则有效规制和调控社会秩序的司法决策之价值,其产生的社会效果绝不是刚冷的法条和枯燥的说教。 三、树立形象与回应期待相呼应 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执掌审判权的国家审判机关,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是一个有着特殊职能和影响力的公众形象。人民法院的形象决定着司法权威和有效发挥社会管理主体作用的影响力,也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与期待的社会效果。“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法院既要司法为民,还要取信于民,除了公正裁判是其中最起码、最本质的要求之外,还必须在方方面面为全社会作诚信公正的楷模。”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其实质就是坚持群众路线,推进司法民主,强化和创新审判管理,树立良好的审判机关形象,以职能去引导社会,以形象去影响社会,以实际行动回应社会的关切与期待,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引领和推进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程。人民法院权威、正义、勤勉、廉洁、为民、亲民的公众形象,有其直接的社会导向之效。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和调控者,是社会各种利益需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担负着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该职能既有其社会导向的特殊性,又与社会管理创新相竞合、相渗透。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就难以确保履职的正确性、正当性和目的性。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那些守不住公平正义底线、耐不住权钱色欲诱惑、枉法裁执案件的“落马”者,不仅葬送了自己、影响队伍整体形象,而且“在相当程度上还会进一步加剧审判机关当前客观面临的信任危机”。我们在做调研的过程中,虽然大多数基层和村居干部、群众都称道法院工作主动、扎实、有效,很愿意也希望有更多机会与法院人员打交道,但也亲耳听到一些有关法院工作的杂音。所以,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要抓住队伍管理,抓好审判执行管理,抓细机关事务管理,让社会感到法院工作很有影响力,法院队伍很有人格魅力,司法裁判很有社会公信力,才能全面走向“三个提升”的崭新局面。试想一下,如果人民法院这个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还常因败类“落马”、欠债被诉、劳动纠纷争议、穿法官服上访,甚至再发生涉嫌单位受贿当被告人等“后院起火”之事让媒体当炒作热点、或被有关人士称为“世界司法史上的奇闻”,还怎能去主持和倡导社会公平正义,还怎能在立足本职,担当好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责?形象是榜样,形象更是力量,人民法院应当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好榜样和重要力量。 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诉讼需求着眼,积极回应日益增强的社会关切与期待,不断地对自身建设、管理进行改革,进行创新制度,树立良好形象,从理论上来说,这既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审判职能发挥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两道防线的珠联璧合。“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是国家和社会管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司法权的国家公权力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像有些学者所描述的那样,超然于政治、党派和社会生活,只是一个中立的争端裁决者。”基于司法权系国家公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既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中立的争端裁决者”,是实现公平正义、守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国家和社会管治”调控社会秩序的公权力体现,是重要工作环节的功能发挥。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变被动受案为深入基层、主动服务,延伸司法职能,改坐堂问审为工作重心下移、服务前移,多做社会管理基础性、创新性工作,找准“最后一道防线”与“第一道防线”的对接端口,在构建农村社会大调解格局中履职担责,是人民法院面临新形势、应对新考验、迎接新挑战、肩负新任务的新使命。我们的调研也表明,广大农村社会管理也确实需要构建大创新、大综治、大调解、大和谐、大发展的管理模式,人民法院也确实还有许多在重要工作环节中发挥功能的空间,亟待我们去研究、去引导、取协调、去发挥、去调控。在构建大调解格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人民法院要充分体现、发挥、延伸司法职能,担当起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使命,又要正确处理好司法权、行政权、自治权三者的关系,不能越俎代庖,不能取而代之,也不能等闲视之。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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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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