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持过期采伐证砍伐杉树 自认不属犯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2-07 09:58: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在采伐期限内杉木采伐指标未用完,期限过后自认还有指标,可继续砍伐,事后竟称不知犯法。12月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侯延递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12月,被告人侯延递委托他人申请办理了其座落在五斗江乡丰禄村焦坑中段责任山场40立方米杉木采伐指标的采伐许可证,采伐日期为200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采伐期限内,被告人侯延递先行砍伐杉木2.775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3.964立方米。2010年3月21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侯延递在采伐证过期,未确认是否依法办理延期的情况下,又到该山场砍伐杉木34.575立方米。经鉴定,被告人侯延递超采伐期限采伐杉原木946根,材积34.575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49.393立方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延递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不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任意滥伐其责任山场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侯延递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延递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