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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一农妇为建房任意砍伐香樟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3-08 13:55: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张德亿)   家住江西省万安县农村的农妇刘某连为了自家建新房随意砍伐有碍建房的三颗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被查处。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了此案,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连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连因住房困难,准备在山坡开基建房。2011年1月6日和7日,被告人在未经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手锯将山坡上的三棵樟树伐倒。经勘验,三棵樟树的地径分别为0.37米、0.28米、0.24米,伐桩高分别为0.65米、0.2米、0.7米,采伐樟树折合立木蓄积共0.924立方米。经鉴定三棵被采伐的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2011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某连主动到万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词,万安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万安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刘某连归案情况说明,万安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结论及被告人刘某连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连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三棵,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连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连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又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以选择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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