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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法院创新方法妥处特殊当事人民事纠纷
发布时间:2011-12-07 14:38: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配偶因犯罪被监禁,当事人提起诉讼离婚。近年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不断摸索和创新方法,妥善审理此类具有特殊性的民事案件,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促进被监禁人员的改造,维护社会稳定。
据统计,这些案件绝大部分为离婚案件。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数为因毒品犯罪被监禁或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其他的还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原因被监禁。为处理好这类案件,法院争取监所支持,落实转交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龙陵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寄出相关的诉讼材料,在材料中附有主审法官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资料,以便材料送达后能够及时送回。同时,法院还同监狱保持联系,积极落实送达的情况,在有特殊情况发生时能够及时知晓,通过这些措施,基本上能够落实转交送达,将诉讼材料及时送达被告。 就审理的情况来开,龙陵籍的被告主要在云南省第二、三、四监狱和中安监狱等地服刑,与审理的法院并不在同一地区,距离基本上都在700公里以上,而且法院与监狱不属于同一机关,审理这类案件,就要得到多方的支持。龙陵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尽量争取监所的理解和支持,落实送达和开庭审理。有时,因原告不清楚被告被监禁的具体地点,人民法院寄出的诉讼材料往往石沉大海,浪费了时间和司法资源,在遇到这些情况时,龙陵法院积极和监所管理机关取得联系,落实相关的情况,有时也取得上级法院的支持,由上级法院与监所联系和协调,能更好的处理此类案件。 此外,该院加强对该类案件的调解工作。通过委托监管机关对被告进行询问,征求其意见,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灵活掌握调解技巧,被告方进行调解时除指出其行为多家庭和家人的危害外,也与其进行情感沟通,注意安抚其情绪,送达判决书前后,通过电话等方式加强与被告的沟通。有时法院也会邀请监所的监管干部参与调解工作,往往能收到不错的效果。 被监禁人员因犯罪或者其他原因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本身在心理上就存在障碍甚至叛逆情绪,在又被起诉的情况下,情绪往往更为复杂,较难沟通和交流,特别是离婚诉讼,对其感情和自尊心伤害很大,容易造成其恼怒和怨恨,龙陵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特别重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送达诉讼材料时,法院就注重安抚被告人的情绪,开庭时注重调解,与被告心理沟通,认真解释法律,判决后注重减轻被监禁人的思想负担,让其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同时龙陵法院也认识到监管干部经常接触被监禁人员,比法官更了解被监禁人的思想状况,法院充分发挥监管干部的优势,由监管干部配合法院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并有利于被告服刑人员的改造。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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