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艳 孙文庆)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辖区内首例以“碰瓷”形式进行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罚金。宣判后,十一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朱志培、廖剑龙、曾宪针、陈志文、刘榕武、罗显想、谭克永、赵雄、廖榕建、杨崇彬、梁锐林在宣城市宣州区、当涂县、芜湖市三山区等地,采取事先自伤手臂,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自伤手臂系事故造成为由诈骗作案8起,其中,被告人朱志培作案7起,诈骗现金51000元;被告人廖剑龙作案4起,诈骗现金34000元;被告人曾宪针、陈志文、刘榕武作案4起,诈骗现金各24000元;被告人罗显想、谭克永作案3起,诈骗现金各27000元;被告人赵雄作案3起,诈骗现金17000元;被告人廖榕建、杨崇彬、梁锐林作案1起,诈骗现金各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十一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雄、梁锐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雄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余十名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十一名被告人系流窜作案,依法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十一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十一名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宣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