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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又有新举措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1-12-09 10:28:46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下简《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审判工作顺应国情、社情的需要,是审判工作服务大局依法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更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创新、坚持能动司法、尊重民间传统、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关注和服务民生的生动实践。运用司法手段,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实质上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实践。 《通知》立足国情、社情、民情,具体规定十个方面的内容,全面规范、具体细化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每一层面,这是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成果。《通知》从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以及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诸多方面着眼,既是依法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又是具体规范地指导全国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立足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依法妥善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尊重国情、社情、民情,依法保护与打击并举,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是《通知》一大亮点。现代社会的民间借贷,已经不只是亲朋好友、邻里乡亲之间的互助帮扶和救急解难之善举。现代社会的民间借贷,除了传统的、纯朴的文化基因导向之外,相当一部分已经发展为正规金融活动的有益和必要补充,成为中小企业的便捷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这是现代社会民间借贷的基金意义和旺盛生命力,也是一种合法的、新的财富积累方式。但是,民间借贷的程序、审查、认证与正规的商业银行借贷难能相提并论。民间借贷中,手续简单、证据失范、交易隐蔽、无法监控、风险难测;甚至以高利贷谋取暴利,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因此,《通知》合脉于这一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作出了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对预扣利息情形的处理和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的具体规定。同时《通知》又区分具体情形,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通知》提出防范和制裁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诉讼的两条意见,也是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的新亮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在防范措施上一方面要结合借贷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可轻易下判或者调解。另一方面,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以最大限度的发现案件真实,有效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在制裁措施上,《通知》要求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真学习好、准确掌握好、全面执行好《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不但是充分发挥司法改革、审判管理创新成果对推动能动司法实践、司法理念创新、依法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运用价值,而且将有力地促进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稳步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通过审判活动发挥法律价值来实现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目标。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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