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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嫌工资太少窃取公司财物出卖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09 16:00: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姚义良)
2011年12月9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纪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纪发与蒋勇均系江西博禄德电子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8月4日晚,两人感觉工资太少,商量偷其公司铜丝卖钱,后被告人李纪发和蒋勇在公司车间内将两卷铜丝共23公斤(价值人民币1725元)盗走。次日被告人李纪发和蒋勇将铜丝卖给东乡县一废品店内,得赃款1200元。 2011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纪发在江西博禄德电子有限公司上班时,趁无人之机将公司的铜丝40公斤(价值人民币3000元)盗走。次日将铜丝卖给东乡县一废品店内,得赃款1600元。 被告人李纪发于2011年8月7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其伙同蒋勇盗窃公司铜线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第一次盗窃事实。江西博禄德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人李纪发予以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纪发从轻处罚,江西博禄德电子有限公司还欠被告人李纪发报酬4500元,被告人李纪发庭审中表示愿以此款退赔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纪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司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725元,一次单独秘密窃取公司财物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7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纪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纪发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其伙同蒋勇盗窃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更严重的第一次盗窃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纪发以公司的欠发工资折抵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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