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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箱鸡蛋生意争吵 咬人耳朵获刑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1-12-09 16:21: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熊毅)   两邻居之间为了争一箱鸡蛋的生意竟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斗,一方将另一方的耳朵咬下三分之一,结果被判刑并赔偿近3万元。12月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曾娜管制二年,并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全根的经济损失24672.88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早上,自诉人李全根送了一箱鸡蛋到城南万家商行。回到家后,被告人曾娜以李全根抢了她的生意为由责骂李全根,双方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后,曾娜打电话告诉其丈夫娄人会。娄人会来到自诉人的店内,拿了一凳子,自诉人李全根怕娄人会打他妻子,便先发制人用锄头打伤了娄人会头部出血。娄人会被打后与李全根与在争夺锄头。曾娜看到娄人会受伤出血,从背后把自诉人右耳廓咬下三分之一。自诉人受伤后,在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吉水县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全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休息三个月。

    另查明,李全根系城镇居民,其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584.46元,误工费3150元,护理费5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元,残疾赔偿金30962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41121.4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娜因生意之争发生纠纷,竞故意咬伤他人耳廓致容貌受损,造成自诉人李全根轻伤甲级、伤残十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自诉人李全根控告被告人曾娜犯故意伤害罪名成立,由此要求追究被告人曾娜的刑事责任,以及判令被告人曾娜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理由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曾娜对损害结果应负主要责任,自诉人在纠纷发生后未能采取正确的方法来化解,而是进行互殴,对此应负次要责任。自诉人受伤后,经医院治疗创口愈合,治疗终结,并评定了伤残,其后续治疗费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曾娜以自诉人抢其生意引发争吵,进而互殴,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故被告人曾娜和辩护人提出曾娜咬伤自诉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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