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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宵摊内酒后犯浑 无故殴打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12 15:31: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艳梅)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汪福山管制一年。
2009年8月22日21时许,刘爱兵在一夜宵排挡里请被告人汪福山等数人吃夜宵。被告人汪福山等一伙人坐下不久,姚河生(已判刑)等数人也到此排挡吃夜宵。因双方都认识,便相互敬酒。在喝了数箱啤酒后,被告人一伙人中有人摔餐具。见此情形,店主章云峰便上前拉了一下桌子,并言语制止被告人汪福山、姚河生两桌人,被告人为此拿起一啤酒瓶殴打店主头部,请客的刘爱兵上前劝阻时,姚河生即手持半截啤酒瓶朝刘爱兵下巴刺去,致其受伤。在章云峰和刘爱兵还手时,与被告人及姚河生一起的数人都上前围攻二人,章、刘二人被打得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等人见店主章云峰老婆余开红站在旁边,就殴打余开红,余开红的邻居上前制止时也被被告人等人殴打,后余开红与其邻居也逃离了现场。之后,姚河生便离开现场,而被告人等人则又把排挡打砸一通。 经鉴定,刘爱兵轻微伤甲级,章云峰轻微伤乙级,余开红轻微伤丙级。章云峰排挡内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742元。案发后,被告人汪福山与受伤的章云峰、刘爱兵达成谅解协议。 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汪福山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伙同姚河生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损坏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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