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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项目得奖 设计师却为酬劳奔走法庭
发布时间:2011-12-13 10:07: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建国 禹霖华)   工程项目完工了,还获得了设计大奖,要说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儿。而当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笑逐颜开之时,设计师却还在为了项目奖金东奔西跑,最终选择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民事案件。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6年2月他入职唯美公司,任设计师。2008年6月,唯美公司部门负责人兼大雨公司的项目经理李先生排其进入大雨公司承包的某办公楼项目现场指导施工,后张先生于2008年7月实际进驻施工现场。因诉争项目的设计费数额当时尚未确定,张先生经与项目负责人李跃协商,于2008年9月与大雨公司签订《办公楼项目奖金合同》,约定诉争项目的设计费总额扣除20万元专项费用后,余款作为张先生的项目奖金。2009年2月,大雨公司与项目发包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诉争项目的设计费为60万元。2009年6月,诉争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包方将设计费支付给大雨公司。现张先生因与大雨公司就项目奖金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大雨公司支付项目奖金40万元。

    大雨公司辩称,其与唯美公司已就借用张先生担任诉争项目的现场设计师一事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约定:张先生在借用期间的待遇由唯美公司按照原有薪酬标准在借用期满后结清,并约定项目专用长条章在借用期间由张先生保管。大雨公司认为,现张先生出示的《办公楼项目奖金合同》上仅盖有该长条章,无合同专用章,且张先生系该长条章的实际保管人,故不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大雨公司另称,其与唯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已约定了张先生参与诉争项目的薪酬待遇和付款人,且唯美公司已就诉争项目向张先生支付了报酬。综上,大雨公司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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