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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毛竹货车被追尾 致三人死亡司机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13 15:13: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艳梅)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爱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7月5日晚上,被害人朱某胜驾驶租赁来的小轿车,由浙江省象山市出发驶向鄱阳县莲湖乡,车上载有其他被害人四人。7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爱华驾驶货车由莳山往鄱阳镇方向行驶,该车车厢装有三、四百根毛竹,毛竹飘出车后栏约8米。3时50分许,被害人途径鄱阳县高家岭镇下坡路段时,与因故停在路旁的货车发生追尾,毛竹刺穿小轿车,造成车内三人死亡,二人受伤。被告人与被害人朱某胜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爱华拨打了急救电话。在救护人员、消防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被告人李爱华积极救伤员。后被告人李爱华到鄱阳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事故发生后,在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参与下,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鄱阳支公司在货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内已赔付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16.7万元;被告人李爱华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或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方与被告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爱华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包含已支付的1万元),被害人或其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轻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爱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积极救助伤者,又到交警大队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又积极筹款赔偿,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伤者和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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