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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不救人 自首赔偿亦重罚
发布时间:2011-12-14 09:00: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明强)   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陈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陈强驾驶川A832OS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大方方向驶往泸州方向。凌晨5时许,当车行驶至G321线1710KM+950M处时,将行人吴某某撞倒在地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强驾驶川A832OS号车辆逃逸。6月22日,被告人陈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强负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吴安明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该案发生后,被告人陈强家属与陈强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18311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强虽然其在案发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方各项经济损失,但其交通肇事后未对受害人进行积极救治反而驾车逃逸,情节恶劣,其应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法院综合以上因素,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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