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洪文林)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限定行为能力母亲摔死女儿案,一审以被告人程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程妍,1992年4月17日出生,因在外打工与广德县农民李某认识,于2010年5月来到广德县柏垫镇梨山村与李某同居,并于2011年3月生育一女。2011年5月12日晚,因程妍不同意李某外出打工,两人为此发生争吵,程妍心中有气。次日早晨6时许,李某不顾程妍反对要出门打工,程妍便以搞死女儿相威胁。待李某出门后,程妍将其女儿从二楼走廊摔至一楼地面,致其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本院审理期间,李某出具谅解书对程妍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妍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定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妍为阻止同居男友外出打工而将女儿摔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案发后能够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限定刑事能力人,加之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程妍得到被害人父亲李某的谅解,综合被告人程妍具有多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对被告人程妍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