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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鬼夜市飙车连撞数车数人撞上台阶才停车
发布时间:2011-12-22 10:02: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齐换丽)
醉酒后在夜市疯狂飙车,发生事故后仍继续驾车冲撞,直到无法行驶才停下来。近日,被告人宋峰志被河南省兰考县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宋峰志与朋友尚某等人在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东侧的地摊上喝酒至当晚21时20分许,车主尚某去结账。此时被告人宋峰志发现车钥匙在饭桌上放着,便随手拿起车钥匙,开走尚某的佳宝汽车。不料没开多远便撞着卞某停放在兰考县城关镇中山路中段花坛边上的海马汽车。撞车后被告人宋峰志未停车,又撞向在夜市边上停放的一排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而后该车继续向前撞向路边砂锅摊。后被告人宋峰志驾驶该车由中山东街右转入建设路向南行驶,至文明路口向西转弯时又撞上雷某驾驶的奇瑞QQ轿车,车仍未停又撞着骑自行车的被害人代某及行人惠某。最终被告人宋峰志驾驶的佳宝汽车前轮撞到路边的台阶上而无法行驶才停下。 经法医鉴定被撞伤的被害人代某和惠某的损伤属轻微伤。经物价部门评估所撞的汽车、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物损总价值为15904元。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宋峰志所抽血样进行检测,被告人宋峰志的血醇含量为94.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宋峰志与被害人代某就民事赔偿于2011年9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当庭赔偿被害人代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峰志明知酒后驾车违法,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且肇事后仍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并未造成重大伤亡的后果,对被告人宋峰志的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宋峰志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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