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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男子酒后驾车酿事故 积极赔偿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12-22 11:04: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巫山一男子酒后还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因其操作不当与出租车相撞。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童玉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童玉兵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渝FRJ536的两轮摩托车,行至巫山县巫峡路教堂时与李来兵驾驶的车牌为渝FE8351的出租车相撞。2011年8月13日,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童玉兵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酒精测试,童玉兵的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经鉴定,童玉兵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

    另查明,2011年8月14日,被告人童玉兵与车牌为渝FE8351的出租车车主自行协商,达成由被告人童玉兵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渝FE8351的出租车的各项损失2000元(已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童玉兵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害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且对道路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较大的潜在危险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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