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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内再伤人 安阳一“牢头”领刑12年
发布时间:2011-12-22 13:51: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宪伟 李玉芳 张庚文)   身为看守所在押人员,竟因琐事将同监号人员打伤。12月20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与原审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当庭判处被告人李云龙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今年9月17日早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云龙作为在押人员与同监室的韩某因琐事在看守所监室内发生争吵,继而李云龙用拳脚将韩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韩某三根肋骨骨折属轻伤。另查明,9月16日,被告人李云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剥夺政治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10月24日办理了执行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云龙作为在押人员因琐事和同监号人员发生争吵,用拳打脚踢方式将他人打致轻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云龙在押期间,不遵守监规制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主观恶性深,应予严惩。因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其在犯盗窃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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