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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无证摩托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2-22 15:40: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袁喜林)   2011年12月21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9月1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张超驾驶无牌踏板车沿广昌县盱江镇沿江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旺德福超市门口路段与被害人何象陈驾驶沿沿江路由南往北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张超、何象陈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超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何象陈于当日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广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超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张超的家属与被害人何象陈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超赔偿了被害人何象陈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何象陈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踏板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何象陈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超有前科,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超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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