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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击野猪误伤人 男子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12-23 11:23: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袁喜林)   2011年12月22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符日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日东伙同符子龙(另案处理)为了打野猪赚钱,于2011年7月31日下午来到广昌县头陂镇羡地村邱家组(又叫风岗排),事先在该村小组村民下田必经的村道上和正在耕作的农田内等公共场所,沿一条叫外山咀的村道往一处叫长坑垄的稻田里,使用木桩和裸露的铁丝私自架设好电网。至2011年8月1日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符日东和符子龙两人携带了一台其购买来的专用于打野猪的机器(自制变压器)和一个12伏的蓄电池等工具来到该处其架设好电网的地方,在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和设置警示标记的情况下,将自制变压器、蓄电池同其事先架设好电网相互连接并通电后,被告人符日东和符子龙两人在自制变压器、蓄电池旁边守候,等待收获有触碰到电网的野猪。至当晚23时许,被害人谢和周步行去自家田里看水时,在长坑垄的一处稻田埂上触碰到被告人符日东和符子龙两架设的电网,被电击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和周的伤势构成轻伤乙级。

    另查明,被告人符日东的亲属与被害人谢和周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符日东赔偿了被害人谢和周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谢和周对被告人符日东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日东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造成被害人谢和周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日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符日东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谢和周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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