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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制造事故碰瓷构成抢劫获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1-12-28 10:14: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马俊峰)   摩托司机不讲道理,故意撞向路边汽车,并归罪汽车车主,将其强行关押,要求赔偿损失。12月20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忠简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0年5月25日,被害人陈某与同事等驾驶汽车去鹰潭,途经余江县马荃镇青山祝家某叉路口,因该路为乡道,路面较窄,而停在路边等待会车。17时许,被告人伙同于某、于某某(均在逃)驾驶摩托车从后超越陈某停下的汽车。然而,仅在数十秒之间,却发生了令陈某意想不到的一幕。被告等人超越汽车后,不是继续骑车前行,而是驾驶摩托掉转头,直接撞向停在路边的汽车,被告等3人当场跌倒在停驶的汽车前。陈某一看不好,立即下车查看汽车受损和了解被告等人伤情。因为事发突然又蹊跷,为防万一,还一边打电话向当地认识的村干部李某等人求助,希望协助处理“事故”。正当此时,被告等人却以跌倒为由,蛮不讲理,上来就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抢走汽车钥匙,强行将陈某及其同事带至被告人所在村的小学,强迫陈某等人关掉手机,把陈某关押在一间教室里。期间,被告人守住教室门,于某、于某某等人多次殴打陈某,迫使陈某同意并打电话让朋友送20000元赎人了事。后经被害人朋友李某、吴某等人讨价还价,赎金降至14000元。拿到钱后,被告等人又逼迫陈某写下因交通事故赔偿被告等人的字据,才放陈某离开。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2010年6月18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赔偿损失为借口,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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