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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赣两男子流窜入户盗窃居民钱财分别领刑
发布时间:2011-12-28 11:40: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跃林、胡宁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跃林,男性,汉族,现年26岁,湖南省郴州人,无业;被告人胡宁,男性,汉族,现年24岁,江西省鹰潭人,无业。被告人刘跃林2004年6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8年6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宁2005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9月9日刑满释放。

    2009年9月2日晚,被告人刘跃林、胡宁从湖南郴州乘火车预谋到新干盗窃,当晚二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新干县城城南居民宿舍区,采用技术手段开锁,先后溜入郑某、黄某等四户居民家中盗窃,盗得现金9400余元、四部手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总价值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侦查机关经过缜密调查,利用高科技手段,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跃林、胡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满五年之内,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继续伙同他人有分有合地进行流窜盗窃作案活动,所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但有累犯情节,又属流窜作案,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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