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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一78岁老汉销赃车 从轻处罚被判管制
发布时间:2011-12-28 16:26: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傅龙苟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傅龙苟,男性,汉族,现年78岁,江西省新干县人,农民。2009年11月21日晚,邹某(盗窃罪已判刑)窜至新干某宾馆撬锁盗窃了一辆暗红色新日牌电动车和一辆钱江牌电动车。次日,被告人傅龙苟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介绍他人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此两辆电动车。2009年11月27日下午,邹某再次窜至新干县某网吧盗窃一辆星月神电动车。次日,被告人傅龙苟在明知该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介绍他人以75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三辆电动车价值数额6169元。目前,涉案电动车均已追缴返还失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傅龙苟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二次介绍他人购车,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傅龙苟属老年性犯罪,且被购电动车均已追缴返还失主,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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