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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劫杀人犯买来新衣助逃匿 男子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1-12-29 16:26: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志豪 吴章科)   明知“哥们”抢劫杀人,仍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并且为其联系买家,将劫取的财物转手。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为其“义气”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2011年12月2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判决,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孙长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孙长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孙长海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孙长海,男,1966年12月出生,农民,住固始县草庙集乡王岗村。

    2003年6月7日上午,固始籍男子叶某、方某、朱某(三人均已判刑)以乘车为名,将被害人曹某骗至固始县城南山头红星山的山顶上,将曹某杀死后抛尸于此,并将其车辆抢走。作案后,三人乘所劫的出租车潜逃至信阳市区,并电话联系被告人孙长海,要求其帮助卖车。

    得知消息后,被告人孙长海要求叶某等人将车开至信阳市浉河大市场,其随后就到。当晚,叶某告知被告人出租车是抢来的,但未告知其出租车司机曹某被杀的事情。

    为了让叶某等人逃避侦查,被告人孙长海给三人各买一件白色上衣,要求叶某等人将作案时的上衣扔掉,并为其安排住宿。随后,孙长海以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事先联系的买主叶某某,后孙长海将3000元交给叶某。

    曹某命案案发后,该出租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价值为39900元。

    2005年4月28日,被告人孙长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后被告人在取保期间违反规定潜逃。

    2006年4月1日,信阳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叶某死刑(已执行)。2011年8月21日,被告人孙长海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长海明知车辆系抢劫的财物仍对该车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明知叶某等人抢劫的事实,仍为其提供住宿、财物,帮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孙长海取保期间潜逃后尚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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