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为脱贫多次盗窃变压器内芯变卖获刑
发布时间:2012-01-10 16:05: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延武)   因子幼妻病,家庭贫困,一青年为快速脱贫致富,便和几个朋友合谋专趁夜深人静,打起带电工作盗卖变压器内芯的主意,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身陷囹圄获刑罚。近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费某依法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费某家住嵩县何村乡,家中孩子年幼,妻子长期卧病,生活困难。2008年6月,他在打工期间结识几个朋友,都嫌打工又苦又累,挣钱又少,急于发财的他们密谋后,在6月一天晚上趁夜深人静之际,费某伙同李某(已判刑)、杨某(另案处理)、田某(在逃)等人驾驶面包车携带钢锯、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栾川县赤土店镇郭店村,将张某家白钨选厂里的一台S9-80KVA变压器内芯盗走,所得赃款平分挥霍。经鉴定:所盗变压器内芯价值为10340元。

    同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费某又伙同李某、田某、田某某(在逃)、杨某窜至栾川县石宝沟,将该处百汇矿业公司的一台S9-M250KVA变压器内芯盗走,以4000元的价格销到冷水一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鉴定,该变压器内芯价值28500元。

    同年11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费某再次伙同杨某、李某、田某某等人驾车窜至南阳市西峡县二郎坪乡二郎坪村张某的钼矿厂,将该厂里的一台S9-80KVA变压器内芯盗走,所盗赃款平分挥霍。经鉴定,该变压器内心价值10230元。被告人费某实施盗窃3次,总价值49070元。

    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费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