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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创新社会管理模式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建立
作者:李永勤   发布时间:2012-01-11 14:03:19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楚雄”、和谐云南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应当消除不和谐因素,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新模式。

    一、楚雄州法院系统近年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社会管理创新,首先是管理理念的创新。人民民法院要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大有作为,就要与时俱进、敢于创新,拓展新思路、探索新途径。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审判权特点和法院职能的有限性,决定了司法不具备包揽所有纠纷解决的能力。很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寻求公正的背后,实质上是寻求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仅靠法院对个案的依法公正裁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坚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作用,是当前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化解的必由之路。因此,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重要内容,就应当是主动地融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积极搭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当前,楚雄州法院系统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2007年全州法院处理来信来访9315件(次),其中来信4157件,来访5158件人(次),2008年信访接待3208件(次),其中来信1110件,来访2098件(次),同比下降65.56%,2009处信访量突增至12991件(次),其中来信314件,来访12677人(次),同比上升304%;2010年,全州法院依法答复处理群众来信314件,接待来访12677人次。中级法院依法答复的处理群众来信111件,接待来访1082人次。

    2007年复查申诉案件133件,2008年经清理排查共审查结案178件,2009年申诉案件降至27件,同比下降86%。2008年,中央、省、州交办涉诉信访案件17件(息诉4件、报请终结11件、销案2件),2009年交办的23件(息诉7件,报请终结合16件),其中12件时间跨度长。

    2010年,全州法院共排查涉诉信访积案件126件,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息诉73件、销案13件、报请省级政法部门终结6件,化解率为85%,居全省法院前列。我们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面上排查与内部排查的有机结合,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消除不和谐因素,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呢?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这两个“最大限度”,都是围绕着“和谐因素”,一个从增加的角度说,另一个从减少的角度说,实质上强调的就是要努力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要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科学发展的社会,一个公平的社会,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有序的社会,一个以人为本、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善于化解矛盾、自我完善的社会。

    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质上是对社会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除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外,它还发挥着对社会主导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功能,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怎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按照哲学观点,同一事物中,矛盾的双方有一个此消彼长的逻辑。按此逻辑,不和谐因素减少,和谐因素就会相应增加;相反,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就会相应减少。人与人和睦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范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的过程,从而实现案结事了、社会和谐。因此,法院在审理每一个案件,都事先要考虑到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及时调整思路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三、建立健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存在着许多的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求人民法院把解决民生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社会矛盾纠纷的逐年增多,是我国经济发展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的集中体现,不和谐因素的存在,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矛盾纠纷的形成和发展受社会基本矛盾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存在。在城市扩建改造拆迁、征用土地、绿化工程、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因拆迁补尝,土地征用补偿,拖欠苗木款、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因此,法院在消除不和谐因素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个案实际,采取不同的办法措施。

    第一是初步排查。要求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带着浓厚的感情,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要从关注诉讼当事人生存的切身利益出发,把当事人当亲人,热情接待,辨法析理,化解怨气,以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桌有成效。要定期进行拉网式排查,将涉诉矛盾纠纷一个不漏地全部排查出来。

    第二是逐案复查。要认真分析清楚当事人上访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预防纠纷措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一线。

    第三是化解处理。在化解处理过程中,实行院领导包案,责任到人,包案院领导要亲自于当事人见面,亲自落实处理措施,对排查出矛盾纠纷的化解实行合议庭,组成3人合议庭,复查处理案件,坚持多策并举,在“事要解决,人不上访”上下功夫。

    第四是检查验收。法律院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实行定期检查验收,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的,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并与个人的切身利益相挂钩。

    四、建立日常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创新矛盾化解方式   

    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与规律,从而努力减少不和谐因素,这不仅仅是一个哲学命题,而且是各级领导干部面对的一项现实政治任务。

    (一)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排查调处制度。法院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立案法官、审判监督庭法官负具体责任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社会矛盾纠纷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抓好涉诉矛盾的源头治理,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坚持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逐步缓解矛盾激化。对坚持过高要求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心理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全面阐述政策的阶段性、区域的差异性,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和解释解惑工作。把处理问题的过程作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过程,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三)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化解。对排查出的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且能立即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到位;对群众诉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动解决;对诉求不合理、但生活确有困难的,要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做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的化解,已经成为影响地区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抓源头治理,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优化一审案件审判质量和效果是基础,要切实强化一审质量是基础的认识,将“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作为评判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重点加强一审案件庭前调解、证据展示、焦点归纳、庭审小结、定案把关、裁判文书等环节和直接送达阶段的法律释明、息诉服判工作。高度重视发挥善良民俗习惯对于有效化解纠纷的独特功能。建立涉诉矛盾纠纷风险评估机制,重点加强群体性纠纷案件、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涉及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涉诉信访案件的风险评估工作,将涉诉信访隐患排查、化解和稳控工作作为定案把关必须讨论的内容,对于可能存在涉诉信访隐患的,必须记录在案或填写登记表并及时开展化解工作,必要时院长、庭长要主动介入、参与化解。树立程序内解决意识,加强一审瑕疵弥补,重视非诉方法运用,及时有效地在一审程序中解决可能引发的涉诉矛盾纠纷。

    (作者单位: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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