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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招收兼职模特为名诈骗多人钱财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2-01-12 09:27: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窦京京)   采用文化、传媒公司名义发布虚假招收兼职模特信息,与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和委托代理合同的手段,骗取15名被害人13万余元的37岁内蒙古籍男子王富,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间,被告人王富在本市朝阳区大望路SOHO现代城4号楼201室等地,先后以北京星都艺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艺海锋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布虚假招收兼职模特信息,与前来应聘人员的人员签订合作协议、委托代理合同,以收取广告协议费、制作费、服务费等为名骗取应聘者钱款,即骗取李某、郭某某、陈某某等15人共计人民币130 490元。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王富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富亲属帮助退缴人民币5万元在案。

    王富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有的被害人其未接触,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过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诈骗数额应以有书证证明的为准,被告人王富当庭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富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王富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其亲属帮助退缴部分赔偿款,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王富及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过高,应以有书证证明的为准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各被害人被骗的金额,王富作为北京星都艺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艺海锋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和经营者,具体实施了诈骗犯罪,应对诈骗的总额承担法律责任,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王富当庭认罪,其家属帮助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此外,对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最终判决王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另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富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三万零四百九十元(含在案之人民币五万元),发还相应被害人。

    据悉,被告人王富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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