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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联营造林起纠纷 法官耐心调解化纷争
发布时间:2012-01-13 16:32: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永辉)
联营造林因协议书无法履行发生纠纷,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维都林场将被告刘绪宁告上法庭,1月1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被告刘绪宁系广西柳州市人,2003年7月25日,刘绪宁利用其在广西忻城县租得的荒地与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维都林场签订《联营造林协议书》。自2009年初开始,由于刘绪宁与其租用荒地的当地村民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原告与刘绪宁之间签订的《联营造林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2011年12月29日,原告向广西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03年7月25日订立的《联营造林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造林投入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忻城县法院民二庭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原来关系都很好,双方都想通过协商解决。于是,经征求双方同意,该院定于1月11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1月11日,忻城县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互谅互让,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维都林场与被告刘绪宁自愿解除双方于2003年7月25日签订的《联营造林协议书》。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维都林场放弃要求被告刘绪宁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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