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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夫捕鱼丧命长江 法官五度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2-01-16 11:45: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先德 罗静)
儿子在长江中捕鱼发生事故死亡,六旬父母要求采砂者赔偿被拒,经重庆市江津区法院第四人民法庭法官五次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原告补偿款35000元。
长江油溪葫芦碛河段系此案被告重庆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标采砂河段。2011年5月29日晚7时许,二原告李某、唐某之子李小某在葫芦碛河段放捕鱼的地笼网后靠岸时,在被告靠于岸边的重庆丰都民联5号囤船处落水死亡。二原告认为被告将开采砂石、淘金后的废料弃往江中,导致河岸不实,致使二原告之子李小某连人带船从被告停放于岸边的囤船底部冲出,最后落水死亡。故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43965.5元。 承办法官经过庭前阅卷、庭审调查,实地勘察等环节了解到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对于李小某的死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李小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二原告年老体弱,老来丧子,故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建议双方调解,但二原告情绪非常激动,拒绝调解,坚持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并要求法官去调查证据。休庭后,法官先后两次向二原告摆事实、讲法律,二原告的情绪开始有所平息,但仍主张被告至少要赔偿130000元。 在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之时,法官无意中了解到二原告所在村的村干部吴某系二原告亲戚,遂决定巧借外力调解,先向吴某讲清了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理,后与吴某一起做二原告的思想工作,二原告终于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再次坐到了一起,法官先向双方讲清了基本事实,引导理性解决纠纷,希望被告考虑二原告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从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给予原告适当补偿,经双方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给付二原告补偿金35000元。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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