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莉)
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积极赔偿不仅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为其获得了较轻刑罚。2012年1月16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彭某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先驾驶无牌钱江二轮摩托车沿吉州区长塘镇至庙下屋场村的乡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屋场水库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周三多(61岁)发生刮碰,造成周三多经抢救无效于当月6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彭某先立即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在事故现场等候并配合交警调查。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800元,赔偿款即时付清,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