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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乘客受伤 公交公司诉肇事车主索赔
发布时间:2012-01-18 10:14: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卫华)
李某驾驶小客车与某公交公司的大客车相撞导致乘车人受伤,公交公司支付了伤者医疗费和误工费后,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未果,双方发生纠纷。近日,北京延庆县法院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裁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公交公司1000余元。
2010年10月,被告李某驾驶小客车与该公司的大客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田某受伤。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伤者田某受伤期间支付医疗费500余元,并根据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给付伤者误工损失500元,原告方共计损失1000余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某赔偿经济损失未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辩称,其同意赔偿,但因原告未交付医药费票据导致其无法去保险公司报销,故没有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由于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未报案,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与原告某公交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田某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的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被告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向该公司报案,该抗辩不能作为不予赔偿的理由,故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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