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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自行车被丢失 法院判托运部全额赔偿
发布时间:2012-01-19 10:16: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2012年1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托运引发的赔偿纠纷,判决托运部赔偿刘先生的购车款2229元和托运费25元共计全部损失2254元。
2011年12月5日,新干县金川镇的刘先生在南昌市某品牌自行车专卖店花费2229元购买一辆自行车,因携带不方便其花费了30元到某托运部办理了托运手续,未料托运部将该货物丢失。刘先生遂要求托运部赔偿其2229元的购车款。然而,托运部仅同意赔偿300元,理由是货物运单中注明了“货物如不保价,丢失按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最高赔偿300元”。为此,刘先生诉上法院请求赔偿其2229元的购车款和25元的托运费用。 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与托运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托运部未能将刘先生的货物安全运送,且托运部未能证明已其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应当予以减免责任的举证事实,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托运部赔偿刘先生的购车款2229元和托运费25元共计全部损失2254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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