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海灵)
农历大年初七,安徽省怀远县唐集镇农民赵某伙同他人到其堂弟所开的公司盗窃,并卖给了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的淮南人李某。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赵某、张某退赔被害单位怀远县鑫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6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驾驶自己的“东风小康”面包车带被告人张某等人窜至赵羽开办的位于本县唐集镇华光村的“兴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盗窃该公司收购、加工的拆旧铜芯电线等约1200斤、铝块约1300斤。之后,被告人赵某分二次将上述被盗物品运往淮南市田家庵区卖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鉴定、核算:被盗铝块价值7800元,拆旧电线价值13800元,合计21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及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