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广西永福县五男子疯狂盗销电动车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1-19 16:35: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海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的农民和无业人员毛某国、曾某杰、肖某庆、朱某清、梁某翊结伙干起了盗窃电动车的盗、收、销一条龙。2012年1月1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毛某国、曾某杰、肖某庆犯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清、梁某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作出终审宣判。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毛某国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曾某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肖某庆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朱某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梁某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毛某国、曾某杰退赔被害人李双秀等人的经济损失18050元;被告人毛某国、曾某杰、肖某庆退赔被害人王仁议等人的经济损失18050元。

    现年30岁的毛某国与曾某杰(男,22岁)、肖某庆(男,46岁)、朱某清(男,30岁)、梁某翊(男,33岁)分别是永福县的农民和无业人员。毛某国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8月3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3月的一天,肖某庆事前与毛某国、曾某杰约定,由毛某国、曾某杰负责盗窃电动车,肖某庆负责收购电动车的方法进行盗窃。

    此后,从2011年3月4日至2011年5月29日间,毛某国、曾某杰按照同肖某庆共同商量的方式进行盗窃。随后,毛某国、曾某杰先后窜到永福县城的居民楼、住宅小区、单位宿舍、医院等多个地方盗窃作案29起,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28辆、电瓶1个等,盗窃物品价值共计51150元。毛某国、曾某杰将中盗得的11辆电动车、摩托车和电瓶一个,共价值21250元,交给参与共谋盗窃的肖某庆进行收购、销赃。另外,梁某翊明知肖某庆收购的11辆赃车是盗来的而予以修理或改装。而朱某清明知助力车是毛某国、曾某杰盗来的车辆而收购,收购车辆价值2100元。

    由于毛某国、曾某杰等人的猖狂盗窃,失主纷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1年5月30日和6月2日、28日,先后将毛某国、曾某杰、肖某庆、朱某清、梁某翊抓获归案。

    曾某杰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2011年6月2日凌晨5时许,带公安人员到毛某国的住处进行指认,后公安人员将毛某国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国、曾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庆事前与被告人毛某国、曾某杰通谋,由其收购窃取来的车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毛某国、曾某杰、肖某庆在共同盗窃的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因此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朱某清明知是赃物而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梁某翊明知是盗窃的车辆而修理和改装。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原判依法认定:被告人毛某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曾某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肖某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朱某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梁某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毛某国、曾某杰退赔被害人李双秀等人的经济损失18050元;被告人毛某国、曾某杰、肖某庆退赔被害人王仁议等人的经济损失2125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毛某国、曾某杰、肖某庆不服,提出上诉提出。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毛某国、曾某杰、肖某庆、朱某清、梁某翊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但因曾某杰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