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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时受邀抢劫学生 成年后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1-31 09:59: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江毅)
2012年1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院查明,2009年9月6日晚21时许,刘某邀集被告人张某和张某某、王某等人,携带水果刀守候在董家中学旁,拦截下晚自习的学生。由刘某分工,王某、张某等人分成三组,先后强行将董家中学学生吴某、黄某、南某、杨某等人带至本市董家中学附近山上,由张某某负责在山上看管被带来学生,刘某和被告人张某等人采用持刀言语威胁、殴打和搜身的方式,抢得吴某OPPOA90手机一部、南某人民币100元、黄某人民币10元、杨某人民币18元。经价格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57元。2011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其父的陪同下,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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