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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报复抢劫他人 20年后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2-01 11:40: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吉安)
因被派出所处罚,寻求报复当事人。1月31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夏某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991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夏某文伙同甘树万、曹德山(二人已判刑)、赵守明(已免诉)等六人在燕坊镇成龙饭店吃饭。席间,被告人夏某文提到自己的老俵罗长金因被四联村的邓德春说偷了他家的鱼而与邓德春发生了矛盾,经派出所处理赔偿了邓德春500元钱。这时大家就提出去把这500元钱要回来,并商定夏某文、甘树万、曹德山、赵守明负责说话,其余二人负责打人。当晚20时许,被告人夏某文等6人来到邓德春家,问邓德春要钱,邓说不知道钱放在哪里,要不就把电视机拿去。被告人夏某文等人就对邓德春及前来劝阻的邓德春的姐夫拳打脚踢,逼着邓德春用螺丝刀撬开自家挂衣橱的门,取出420元。之后,被告人夏某文等6人就翻围墙逃离现场。途中6人将420元平分。 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夏某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2011年10月退还了200元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文案发后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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