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献文)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参与盗窃电瓶十多次的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000元。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1993年6月出生)、邓某(1994年12月出生)二人为了搞钱上网挥霍,先后12次用起子、扳手等工具在安乡县深柳镇盗窃汽车电瓶共26台,被盗电瓶总价值共计10837元,均销赃给被告人丁某(已处理),销赃得赃款26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邓某参与作案10次,盗窃电瓶23台,总价值9738元。案发后,除两台被盗电瓶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失主外,其余电瓶均已被丁某拆解变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陈某盗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