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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吸金小麻袋”盗取黄金372克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2-02-01 16:22: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潘晓华)   利用吸金小麻袋吸取公司黄金372.5克,盗窃行径败露,21岁的陕西籍被告人阿洋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阿洋将2个吸金小麻袋投入中山市小榄镇某电子有限公司电镀车间生产C线的金缸内吸附黄金。当晚7时许,被告人阿洋欲将2个吸金小麻袋从金缸内取出,遂向电镀车间生产C线值机员周某春提出帮忙望风,并许诺事后平分赃款,遭到周拒绝。稍后,该公司在电镀车间生产C线金缸内发现上述2个吸金小麻袋并报警,公安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阿洋抓获,并当场缴获2个吸金小麻袋。经鉴定,上述2个吸金小麻袋吸附的黄金净重372.5克,金含量98.33%,共价值人民币115,475元。

    被害单位某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蔡某兵证实,2011年5月11日晚9时许,公司电镀车间主管来电称,电镀车间生产C线的周某春举报生产B线的阿洋放东西到金缸,怀疑其盗金。随后我们通过查看公司监控录像,发现阿洋在电镀车间生产B线如常负责值机工作,但在金缸里打捞出2个袋子,里面的2块金属已吸附不少黄金,称重显示为502克,同年5月20日晾干称重为472克,并提炼出来金粉372. 5克,经纯度鉴定,金含量98.33%。被告人阿洋入职该公司至案发时,从事电镀工序B拉的值机员岗位,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和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控、当设备异常时及时向班组长汇报并协助组长和主管处理异常、负责对生产资料的电脑系统输入管理工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洋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阿洋盗窃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洋被抓获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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