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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时拦路抢劫 潜逃五年被捕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03 10:55: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6年4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杨孔亮(已判刑)持刀守候在距鄱阳中学小门(高门粮库旁),伺机抢劫。21时许拦截鄱中学生黄海龙、胡光金进行抢劫,未抢到钱,但李某在追逐黄海龙时用刀砍中其头部;22时许,拦截鄱中学生李兢、程文敏,以威胁搜身的方式将两人带开分别索要钱财。李兢出言顶撞,被杨孔亮和李某砍伤头部和背部。经法医鉴定,李兢伤情为轻伤乙级。 法院审理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具备截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持刀拦路抢劫,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作案时年龄已满十六不满十七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故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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