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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与驾驶员生口角 男子持灭火器伤人被诉
发布时间:2012-02-06 08:58: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卫华)
张某乘坐公交车时因琐事与驾驶员发生口角,后持车上灭火器将驾驶员打伤。近日,张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被公诉至北京延庆县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在延庆县京张路口北侧的919路公共汽车上,因琐事与驾驶员程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用该车上的灭火器将程某手部打伤,又用拳向程面部猛击数拳,致程某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属轻伤。后被告人张某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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