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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缆致通信中断 男子外逃三年自首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07 09:42: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建凡)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通信电缆案,一审以盗窃罪判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查明,2007年5月17日至8月15日,被告人谢某骑摩托车搭杜某(已判刑),携带钢锯、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剑南街办剑南路原煤碳公司汽车培训中心附近,由杜某望风,被告人谢某携带作案工具进入原煤碳公司汽车培训中心内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4次,盗得200对HYA*0.5型电缆线309米,价值人民币20322.93元。此次作案造成600余户用户通信中断116个小时。

    2007年8月21日至29日,被告人谢某骑摩托车搭杜某,携带钢锯、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河洲街办河洲工商分局后面,由杜某望风,被告人谢某用钢锯、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2次,盗得200对HYA*0.5型电缆线153米,价值人民币10062.81元,此次作案造成300户用户通信中断60个小时。

    2008年7月8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骑摩托车搭杜某,携带钢锯、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小港金港加油站旁边,由杜某望风,被告人谢某用钢锯、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当割断300对HYA200*0.5型电缆线45米(价值人民币2959.70元)、200对HYA100*0.5型电缆线90米(价值人民币2977.20元)时,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及时赶到现场,将杜某抓获,被告人谢某弃物逃走。此次作案造成600户用户通信中断34个小时。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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