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鄱阳一水匪伙同他人打劫渔船潜逃11年自首
发布时间:2012-02-07 11:35: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付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0年6月29日早上,被告人朱某付伙同朱合热、朱合庆、朱小华、朱训登(四人均已判刑)、朱训阳、汪合欢携带刀具、长矛等凶器,驾驶一条借来的渔船到鄱阳湖鄱阳县境内飘山水域附件伺机拦劫过往船只。当日9时许,南昌县的被害人涂某、杨某驾船经过飘山水域时,被被告人朱某付等人驾船拦住,被告人朱某付等人持凶器窜上涂某的木船,并对涂某、杨某进行殴打、威胁,劫得涂某、杨某现金4000余元人民币及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经鉴定价值856.88元)。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朱某付到鄱阳县公安局水上分局投案。11月17日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赃5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以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代为退赃5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预缴罚金一万元,本院予以认可。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朱某付减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