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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一男子刑满释放屡次盗窃电动车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02-08 09:52: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韩志华 李锐)   刑满释放后不痛改前非,反而多次盗窃电动车,谋取钱财,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1年2月7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刘某涛系禹州市范坡乡人,年仅27岁,劣迹斑斑。2002年9月2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4月1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后,依旧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打起了“盗车谋财”的歪主意。

    2010年12月15日晚,刘某涛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禹州市建设路一家属院内,将一辆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500元伙分。见如此容易得手,不费力,来钱快,伙人先后流窜禹州市多地盗窃电动车共计9辆,销赃得款200元至700元不等。后经鉴定,所窃电动车共计价值13216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主动坦白同种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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